給付電信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416號
KSEV,114,雄補,1416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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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416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瑋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
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(下同)7,4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
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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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