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386號
KSEV,114,雄補,1386,2025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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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
被 告 林月桂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桂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905,22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3,8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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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