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359號
KSEV,114,雄補,1359,2025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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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359號
原 告 陳怡伶


被 告 徐麗琴
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麗琴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,039,144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7,0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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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