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329號
原 告 楊靚妤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珈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又原告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(本
院114年度雄救字第27號),如經准許訴訟救助,於該裁定確定
後,本件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
訟費用。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,則原告應於確定翌日起
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賴怡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