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314號
KSEV,114,雄補,1314,2025061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314號
原 告 簡致中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郎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18萬5,7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