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275號
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
法定代理人 陳正倫
被 告 普森田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恩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
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定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萬3,929元(按: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。
計算式詳如附表。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10
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3,210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
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63,208元 1 利息 26萬3,208元 114年2月20日 114年3月11日 (20/365) 5% 721.12元 小計 721.12元 合計 26萬3,929元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