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001號
KSEV,114,雄補,1001,2025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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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001號
原 告 吳文賢即尊強起重工程行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紳紘國際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
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核
發114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0,49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
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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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紳紘國際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能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