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822號
原 告 劉雅芳
劉雅怡(謝縣慧之承受訴訟人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(法扶律師)
原 告 劉志東
被 告 郭舜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劉志東為原告謝縣慧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
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聲
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;當
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,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
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8條、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繼承人謝縣慧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訴訟繫屬中死亡,而原告劉雅怡及劉志東均為法定繼承人,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,有謝縣慧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家事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存卷可查(卷第57至63、77至81頁),是謝縣慧部分自應由劉雅怡及劉志東承受訴訟,惟迄今僅劉雅怡具狀聲明承受訴訟(卷第55頁),爰由本院依前揭規定,職權以裁定命劉志東為謝縣慧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怡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