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811號
KSEV,114,雄簡,811,202506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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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811號
上訴人 許豐昌



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訴訟代理人 黃冠雄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,提起第2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2,856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5,76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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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