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250號
KSEV,114,雄簡,250,2025060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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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25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漢民中醫診所陳神發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義評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
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萬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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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