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968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
被 告 林靄延
林盟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3,538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,538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怡靜
附表(幣別:新臺幣)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年息 起日 迄日 年息 83,538元 113年8月17日 114年1月16日 1.775% 113年9月18日 114年1月16日 0.1775% 114年1月17日 清償日 2.775% 114年1月17日 114年3月17日 0.2775% 114年3月18日 清償日 0.555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