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929號
KSEV,114,雄小,929,2025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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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929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
被 告 吳翔宇
吳文逸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4年6月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萬3,854元,及自113
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775%計算之利息,暨
自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所命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1萬3,854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假執行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台幣)  1,500元
合計       1,5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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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