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769號
原 告 陳順益
被 告 京典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秀雯
訴訟代理人 汪雙寶
複代理人 許建華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民國(下同)114年5月1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;但被告以2萬元預供擔保,得免
為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因113年10月3日山陀兒颱風侵襲,其居住區分所有建物
所屬公寓大廈(指京典大廈)之磁磚掉落,砸碎其住處遮雨棚,
修復費用需2萬元之事實,已提出照片4張、估價單1份為證,經
核相符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實,則原告依民法第191
條前段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上開修復費用及法定遲延利息,堪認
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至被告雖辯稱原告之遮雨棚係違規裝設,
但無論原告之遮雨棚是否違規裝設,此與被告應負責公寓大廈建
築物之共用部分之設置安全無關,就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外牆磁
磚掉落所造成原告之損害,被告仍需負賠償責任,併予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