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66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杜富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人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聲明、上訴理由
(並應檢附繕本一件),並依上訴聲明之金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
,如逾期未補正其一,即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
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;提
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
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。上訴不合
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
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
文。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︰一、
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5條亦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並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未繳
納上訴裁判費,且觀諸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本院無從得
悉上訴人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
更之聲明」,致其上訴訴訟標的內容不明,其上訴範圍未定
,本院亦無從核定第二審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,其上訴之程
式尚有欠缺,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完整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
(應檢附繕本1件),並依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【如就敗訴
部分全部上訴,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
萬5,000元,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250元,本裁定另附2,250元之多元化繳款單供上訴
人繳納,如未全部上訴,請自行依上訴範圍核算第二審裁判
費,再依該金額另行繳款】,逾期未補正其一即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