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406號
KSEV,114,雄小,406,2025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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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406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
林博源
被 告 王品翰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
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618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,618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怡靜  
附表(幣別:新臺幣)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㈠ 24,002元 114年1月10日 清償日 7% ㈡ 54,428元 114年1月10日 清償日 1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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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