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1499號
KSEV,114,雄小,1499,2025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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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1499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
李宜樵
被 告 洪昭州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
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
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  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,被告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,有被告個
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侵權行為地位於高雄市仁武
區,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
可憑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即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茲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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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