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1290號
KSEV,114,雄小,1290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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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1290號
原 告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芸瑱
被 告 王明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小額訴訟程序亦同,此觀同法第436
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
15日以114年度雄補字第39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
幣1,500元,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7日合法送達,有本院送達
證書附卷可稽(卷第35頁)。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,有
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高雄簡
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足憑(卷第41至51頁),其訴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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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