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1228號
原 告 陳煜仁
被 告 賴冠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於新竹市東區,有被告個人
戶籍資料在卷可查(本院卷第19頁),復原告起訴未敘明本
院具特別審判籍之情事。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
竹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
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