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1157號
KSEV,114,雄小,1157,2025061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157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複代理人 李宜樵
被 告 王慰民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
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