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1077號
KSEV,114,雄小,1077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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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077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兼
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
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
被 告 陳典鵬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,388元,及其中新臺幣5,788元
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9,388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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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