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償還補償金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補字,114年度,79號
KSEV,114,雄司補,79,202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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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司補字第79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


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
代 理 人 王永安
相 對 人 阮玉秋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
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惟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新台
幣(下同)2,001,648元,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2,001,6
48元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2,
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
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
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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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