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2922號
原 告 葉姍珊
上列原告與被告玫瑰康庭管理委員會、劉心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
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