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3年度,2332號
KSEV,113,雄簡,2332,202506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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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簡字第233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葉孟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07,35
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3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
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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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