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簡字第129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瓊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昭承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(下稱原判決)全部聲明不服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,073元
(即原判決主文第1、2項標的價額之總和,計算式:37,500+8,573=46,073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