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簡字,114年度,4號
MKEV,114,馬簡,4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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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馬簡字第4號
原 告 莊美香
訴訟代理人 呂銀海
呂柏穎
被 告 呂文彥

呂文川
兼 上二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呂文峰
被 告 呂文石

呂月枝

呂吉慶

呂德成

呂德義

呂冬𤆬


顏順賢
顏順志

顏順泰

顏秋琴

顏秋芬
顏秋紅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
費。查本件經測量後,確認原告主張拆除地上物及刨除水泥地面
之面積如民國114年6月12日最新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159.2平
方公尺,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1,040元(
計算式:159.2×1,200=19萬1,040),按修正前之徵收標準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原告原僅繳納1,000元,因此尚需補繳
1,10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
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陳立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澎湖縣○○市○○
里○○○000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天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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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