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馬簡字第38號
原 告 林詠曛
被 代位人 呂承沅
被 告 呂勤(歿)
蕭呂玉治
呂玉秀
黃玉錋
呂亨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
000元,茲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5日內補
繳,而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,原告迄今
猶未繳納,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
查詢清單、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,是以原告
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澎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○000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鈺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