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馬簡字第29號
抗 告 人 黃紫茵
代 理 人 顏家鴻律師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怡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對本院
民國114年5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,茲
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王政揚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高慧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