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馬小字第21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
被 告 曾耀隆即明祥玻璃行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馬小字第2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於中
華民國114年5月19日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上午10
時整,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
法 官 陳順輝
書記官 洪鈺筑
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。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,998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96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如被告以新臺幣74,9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洪鈺筑
法 官 陳順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