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司小調字,114年度,67號
MKEV,114,馬司小調,67,2025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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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馬司小調字第67號
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進興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文
調解之聲請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
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其送達於
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,得逕以裁
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5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進興積欠電信費未還,而向本院聲
請調解,惟其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向相對人戶籍住所地(即
澎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00號之4)所送達之債權讓與通知書,遭郵
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,是相對人並未經合法通知,其
債權讓與對相對人自不發生效力,難謂其係相對人之債權人
,自有債權人不適格之情況;且相對人既已遷移不明,則其
調解之通知即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,自難於進行調
解。故其調解聲請,依當事人之狀況,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
解顯無成立之望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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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