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城補字第17號
原 告 黃丞漢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天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魏玉英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柏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