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4年度,489號
FYEV,114,豐補,489,2025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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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489號
原 告 林紫
代 理 人 林鎮城
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明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裁判
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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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