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422號
原 告 陳怡帆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鴻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
應徵裁判費3萬6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