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豐小字第445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廖鈺明
謝孟茹
被 告 邱朝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534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00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1月
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