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小字,114年度,393號
FYEV,114,豐小,393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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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豐小字第393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

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
被 告 呂武雄
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6月17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萬3,780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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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