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簡字第963號
原 告 劉光華
訴訟代理人 劉金礪
楊淑琍律師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
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因地上權涉訟,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;無租金時,
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;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
15倍超過其地價者,以地價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
有明文。又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,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
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;上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
均準用之,土地法第97條第1項、第105條亦分有明定。
二、查,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訴請求:㈠確認原告就
中華民國所有,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管理坐落臺中市
○○區○○段00○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1所示33(1)、37(1)部分,
面積合計21.67平方公尺(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)
範圍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。㈡確認原告就中華民國所有
,由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所管理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
號土地上如附圖1所示35(1)、35(2)部分,面積合計90.43平
方公尺【註:35(1)、35(2)之合計面積應為161.94平方公尺
】(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)範圍之地上權登記請求
權存在。經查,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○00○00地號土地(下
合稱系爭土地)遭原告占用之地上物面積共計192.27平方公
尺,有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(見
本院卷第413頁),而系爭土地113年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
尺新臺幣(下同)1,600元,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
佐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61,448
元(計算式:占用面積192.27平方公尺×申報地價1,600元/
平方公尺×年息百分之10×15倍=461,448元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5,070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4,850元,尚應補繳22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部分
,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