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虎簡字第150號
原 告 林佳霓
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提出之「執行異議暨附帶聲請停止扣押執行書」說明欄
第二點主張「執行命令所列扣押金額與實際負債金額不符、
有誤,…」,請陳報原告對被告之實際負債金額(計算至原
告起訴日即民國114年5月13日止)為何?
二、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(即原告因勝訴可得之利益價額),
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
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,繳
納本件裁判費(如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《下同》10萬元,
應補繳裁判費1,500元)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起
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請提出本件訴之聲明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惠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