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虎簡字第106號
原 告 王令佳
王盟清
王寬裕
陳春梅即王金成繼承人
武昭興
武春長
王榮昌
王管
陳玉柱
王韋詔
林芳姬
王榮振
上1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
被 告 王俊傑
王惠政
涂國欽
涂美美
涂美雯
呂正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7月11日下午5時0分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;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4年6月25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,惟
因承審法官受理案件頻仍,為求本件判決書製作之妥適完整
,認有變更宣示判決之重大事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