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等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簡字,114年度,106號
HUEV,114,虎簡,106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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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虎簡字第106號
原 告 王令佳
王盟清
王寬裕
陳春梅即王金成繼承人

武昭興
武春長

王榮昌
王管
陳玉柱
王韋詔
林芳姬
王榮振
上1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
被 告 王俊傑
王惠政

涂國欽

涂美美
涂美雯

呂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7月11日下午5時0分。
  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;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4年6月25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,惟
因承審法官受理案件頻仍,為求本件判決書製作之妥適完整
,認有變更宣示判決之重大事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5  日



         虎尾簡易庭  法 官 廖國勝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惠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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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