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虎小字第162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吳孟軒 同上被 告 陳躍升 榮發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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