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小字,114年度,151號
HUEV,114,虎小,151,2025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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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虎小字第151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鎮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尚斌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24,19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惠鳳

附記: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,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
便利商店繳納。逾2萬元者,可向金融機構繳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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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