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花補字第141號
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
被 告 沈哲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哲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1,
67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,38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姿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