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簡字,114年度,78號
HLEV,114,花簡,78,20250613,1

1/1頁
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花簡字第78號
原 告 田春蓮
被 告 劉偉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3日16時40分,在本院民
事庭(含花蓮簡易庭)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
論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