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花小字第54號
原 告 郭志強
被 告 梁淑芬
梁淑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16時25分,在本院民
事庭(含花蓮簡易庭)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
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有續行審理之
必要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