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小字,114年度,236號
HLEV,114,花小,236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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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花小字第236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林瑞發
葉雲祥
被 告 楊植皓暘禾設計工程行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,135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,1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狀
應表明上訴理由)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
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對
造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彥廷
附表:
未清償之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起訖日 及利率計算 違約金計算方式 95,135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605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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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