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花小字第200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林馨妮被 告 侯信宇 侯威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3時40分行言詞辯論。被告侯威椰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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