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簡字,113年度,368號
HLEV,113,花簡,368,2025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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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花簡字第368號
原 告 金壽琴
訴訟代理人 王央城
被 告 徐菊秋
台灣糖業公司花東區花蓮廠

法定代理人 張兆民

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訴訟代理人 儲銀菊
政雄律師
李佩錦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確認原告就被告徐菊秋向被告台灣糖業公司花東區花蓮廠承租花
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紅色斜線部分(面積46.93
平方公尺)有通行權存在。
確認原告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管理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
00000地號國有土地如附圖所示紅色斜線部分(面積39.77平方公
尺)有通行權存在。
被告不得在前項土地通行範圍內,為設置障礙物或其他妨礙原告
通行之行為,並應容忍原告於上開區域土地鋪設植草磚或天然
配之道路供通行使用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有下列
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一、被告同意者。二、請求之
基礎事實同一者。三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。
四、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。五、該訴訟
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,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
事人者。六、訴訟進行中,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
,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,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
關係之判決者。七、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;被
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,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視為
同意變更或追加。原告起訴後追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
署為被告,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、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
訟之終結,且被告就訴之追加並無異議且已為言詞辯論,視
為同意追加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;原告起訴後追
加被告及變更訴之聲明,係請求法院確認之通行路線因兩造
間就該以何種通行路線為方案尚有爭執,然通行路線及方式
本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,原告於訴訟中變更通行路線範圍
並由本院審酌,僅屬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,而非訴之
變更或追加,應予准許。  
貳、實體方面     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租用中華
民國所有花蓮縣○○鄉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此有卷
第33-35頁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為證,系爭土地為袋地,因
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,故有通行相鄰
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台灣糖業公司花東區花蓮
廠管理、被告徐菊秋承租之坐落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
地如卷第121頁附圖所示紅色斜線部分(寬4公尺,面積待測
量)、中華民國所有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管理如
卷第121頁附圖所示藍色斜線部分(寬6公尺,面積待測量)之
土地以連結公路之必要,乃依民法第787條之法律關係,提
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確認原告就被告徐菊秋承租台灣糖業
股份有限公司花東區處花蓮廠所有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
土地(如卷第121頁附圖所示紅色斜線部分(寬4公尺,面積待
測量)、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同段526-1地號土地
(如卷第121頁附圖所示藍色斜線部分(寬6公尺,面積待測量
)有通行權存在;被告不得在前向土地通行範圍內,為設置
障礙物或其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,並應容忍原告於上開區
域土地鋪設水泥、瀝青道路。
二、被告則以:
(一)被告徐菊秋:系爭524地號土地係伊向台糖公司承租,伊願
意留如附圖所示之3米路寬予原告通行,台糖公司如同意,
該部分應由原告自行承租負擔費用等語為答辯,聲明:原告
之訴駁回。
(二)被告台灣糖業公司花東區花蓮廠:就同行路線部分無意見,
惟系爭土地已出租予被告徐菊秋,如原告、被告徐菊秋均同
意,可轉讓該部分承租權等語為答辯,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

(三)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:附圖所示之通行方案並非
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,卷25頁附圖所示之通行路
線,原告稱已通行69年餘年,然原告主張之通行路線上除有
果樹、雜草林等地上物需剷除外,尚有其他老樹、樹木等須
遷移後再行鋪設道路,反光鏡等亦須重新設置,該通行路線
呈現L型並非筆直,相比卷25頁附圖所示之通行路線筆直,
消防車迴轉空間充足,亦能直接通往系爭土地,顯見附圖所
示之通行方案,並非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等語為
答辯,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,除因
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,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
以至公路;前項情形,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,
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,民法第787條第1項
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而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定之通行權
,係為促進袋地之利用,而令周圍地所有人負容忍通行之義
務,其目的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土地之通行問題;所
謂無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為通常使用,係指土地與公路間無
適宜之通路可資聯絡,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而言;再按袋
地通行權,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,尚須使其能為通
常使用。而是否能為通常使用,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、地勢
、面積、用途、社會環境變化等因素為綜合判斷(最高法院
104年度台上字第256號判決參照)。所謂袋地通行權,其性
質為因法律規定所生袋地所有人所有權內容之擴張,周圍地
所有人所有權內容之限制,雖為周圍地之物上負擔,然周圍
地所有人並無犧牲自己重大財產利益,以實現袋地所有人最
大經濟利益之義務。又袋地通行權紛爭事件,當事人就袋地
通行權是否存在及其通行方法,互有爭議,法院即須先確認
袋地對周圍地有無通行權,待確認通行權後,次就在如何範
圍及方法,屬通行必要之範圍,由法院依社會通常觀念,斟
酌袋地之位置、面積、用途、社會變化等,並就周圍地之地
理狀況、相關公路之位置,與通行地間之距離,周圍地所有
人之利害得失等因素,比較衡量袋地及周圍地所有人雙方之
利益及損害,綜合判斷是否為損害周圍地最少之處所及方法
,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,由法院在具體個案中依全辯論意
旨加以審酌後,依職權認定適當之通行方案,具有形成訴訟
性質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)。民法
物權編規定鄰地通行權之功能,旨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
袋地之通行問題,其目的乃為調和土地之相鄰關係,使土地
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,固應斟酌土地之位置、地勢、面積及
用途,是否足供通常之使用,但不在使袋地所有人取得最大
建築面積興建建物使用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
民事判決)。
(二)原告金壽琴主張上開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為中華民
國所有、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租用為袋地而與公
路無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為通常使用等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
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(卷第33-35頁)、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(
卷第113頁)等在卷,並經本院勘驗屬實,有勘驗筆錄(卷第
169-170頁)可查,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確為袋地。
(三)經查,原告起訴時原本請求通行之路線,乃將上開被告徐菊
秋承租之東華段524地號土地從中切成二部分,致土地被割
裂成二塊,使用上不能發揮整體相連之作用,且緊貼近524
地號土地上之建物,造成建物安全及安寧上妨害之虞,自非
屬損害最小之通行方案。惟若採附圖斜線所示之通行路線,
不僅可避免上述不利益,且可促進土地使用上之一體性及完
整性,其損害最小。又本院所採之通行方案,雖需增加被告
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管理之同段526-1地號一部分土地供通
行使用,然考量上開526-1地號係由原告承租使用之526地號
土地分割而出,本身也是袋地,目前亦無可與公路連絡之通
道,本無可供通常之使用,目前仍荒廢空置。若能採用本院
所定之通行方案,則可使526-1地號土地本身亦有可連絡公
路通行之通道,使原本使用效益為零之土地改變成可供利用
,並增進收益,乃屬具有經濟效益之最佳方案。
(四)至於通行道路之寬度,因考量其所能連絡之既有道路(即中
正路45巷)僅寬3.4公尺,而此狹窄之既有道路卻長期以來
足以負擔該聚落各種車輛進出使用,足見上開524地號土地
上之通路以3.5公尺寬應已足夠通行,不應超過其所連絡之
道路(即中正路45巷)寬度,否則再寬亦屬無益;至於通行
526-1地號部分因屬通道之轉角處,為便於轉向,乃酌增寬
度至4公尺,應足以供車輛轉彎所需空間。另考量土地排水
性及系爭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性質尚未確定,應以舖設植草
磚或天然級配之路面,對土地之損害最小,故原告請求舖設
水泥或瀝青道路,非屬損害最小之方式,不應准許。   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因承租之土地為袋地,確有通行鄰地以連絡
公路以供通常使用之必要,經審酌現況及各方利益,乃定通
行方案,判決如主文所示。本件通行權之爭議乃為原告之利 益而生,乃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,命由原告負擔訴訟費 用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瑞玲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培錚



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「上訴利益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瑞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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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糖業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