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小字,113年度,717號
HLEV,113,花小,717,202506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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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小字第717號
上 訴 人 高志明
訴訟代理人 高盈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秀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人就
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1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,2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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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