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315號
聲 請 人 丙○○
應受監護宣
告之人 甲○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甲○○○(女,民國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丙○○(男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○○○之監護人。
指定乙○○(女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○○○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母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○○○,因
嚴重頭部外傷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接受緊急顱骨切開減壓
術,目前失語症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
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
宣告甲○○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甲○○○之長子丙○○為監
護人,指定甲○○○之長女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
。
二、本院審酌以下證據:
(一)戶籍謄本、親屬系統表。
(二)身心障礙證明。
(三)建佑醫院診斷證明書。
(四)鑑定人即建佑醫院精神科醫師陳○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。
(五)同意書:甲○○○之子女同意選定丙○○為監護人、指定乙○○為
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本院依上開鑑定報告,認甲○○○為一中重度失智患者,並有
創傷性硬腦膜出血病史,加劇認知功能受損,無法專注對話
,偶有答非所問,僅能任意回答簡短封閉性問題,抽象思考
與陳述能力明顯退化,簡單計算能力亦缺失;情緒方面,缺
乏穩定與一致性,現實感缺失,定向感亦受損,各項心智功
能全盤退化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
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甲○○○為監護宣告
,又聲請人為其長子,情屬至親,有照顧意願,認由聲請人
擔任監護人,應合於甲○○○之最佳利益,爰選定聲請人丙○○
擔任甲○○○之監護人,及指定甲○○○之長女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
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鵬勝附錄:
民法第1099條:
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。
前項期間,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,於必要時延長之。民法第1112條:
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、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,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,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