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371號
KSYV,114,家補,371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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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371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乙○○死亡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
費用。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,且係
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
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依非訟
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英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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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