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5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李聰煙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零參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01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
幣(下同)710,000元,約定自101年10月17日起至106年
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06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6年05月23日止累計
122,464元未給付,其中117,133元為本金;4,047元為
利息;1,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於101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84,614元,約定
自101年10月17日起至106年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5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至106年5月23日止累計47,820元未給付,其中45,701元
為本金;1,135元為利息;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 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於103年1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00元,約定
自103年11月6日起至110年11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106年05月23日止累計109,212元未給付,其中105,699
元為本金;2,729元為利息;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債務人於102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
自102年12月24日起至109年1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8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至106年5月23日止累計53,543元未給付,其中51,679元
為本金;1,380元為利息;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 4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335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李聰煙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3.06%│
│ │117133│ │5月2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李聰煙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0.56%│
│ │45701 │ │5月2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李聰煙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2.06%│
│ │105699│ │5月2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李聰煙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1.81%│
│ │51679 │ │5月2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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