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司家補字,114年度,50號
KSYV,114,司家補,50,2025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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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補字第50號
聲 請 人 蔡建賢律師即被繼承人甲○○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未據繳納程序費用。查本件係
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,且係因非財產權
關係而為聲請,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
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,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
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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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